網站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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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法律
- 此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闡釋,使用者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所管轄。
- 假如此條款內任何條款被法庭認定為抵觸法律,此等條款就要以意義最相近的其他並列的條款去執行及生效。
- 維健生放棄或延遲不執行此條款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補償,不應詮釋為放棄該權利或補償。即使放棄個別或部分該權利或補償並不會阻止維健生進一步行使此條款內其他權利或補償。
(如此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歧異,以英文版為準。)
銷售條款
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外,此銷售條款適用於由客户向維健生購買任何產品(統稱「該產品」)之所有訂單。
- 訂單
- 客户開出該產品之所有訂單(除按下列條款取消之訂單外),當被維健生以通知接受後,將為有效及有約束力。
- 若客户想取消訂單,則只能在付運日期前取消。除非得到維健生的同意,訂單不能於付運日期後取消訂單。
- 若客户取消維健生已接受之任何訂單,客户應補償維健生因此而招致之任何有關成本及開支之損失,包括遣返貨物的費用(如有需要的話)。
- 如任何訂單之條款與此標準條款之條款有所抵觸,除非雙方有明確之書面同意,否則以此標準條款之條款為準則。
- 儘管訂單沒有提及此標準條款,有關該產品而發出之任何訂單,除非維健生有明確之書面同意,否則將被視作根據此標準條款而發出。
- 交貨
- 該產品送達雙方同意交貨地點並由客户接收後,客户應檢查及檢驗該產品的表面狀況及數量有否任何因在運送到交貨地點時,而引致的損壞、缺陷及/或缺少。客户亦應簽回提貨收據,或在合理的檢驗下,如發現該產品有任何數量不符或任何表面損壞或缺陷,客户應在該產品到達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維健生。
- 數量不符之索償由維健生自行覆核及決定。除此之外,維健生在收到客户書面通知有關損壞或缺陷或會影響該產品的功效之索償時,雙方將安排有雙方接受的獨立化驗所根據規格(見以下定義)為產品進行測試以証明所提出之損壞或缺陷是否屬實。有關之獨立化驗所的結論將是最終的結論及對雙方有約束力。測驗費用由獨立化驗所認為失責的一方支付,但如不可確實歸咎於那一方,則測驗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 當有關之獨立化驗所証實該產品之損壞或缺陷是歸咎於維健生時,或維健生確實數量不符時(如適用者),客户應有權在維健生的同意下換取適當數量之該產品或對消有關之貨價。維健生可要求客户交回或依照維健生指示處理所有或部分有損壞或缺陷的該產品, 維健生將支付其費用及承擔其損失之風險。
- 所有已更換之該產品應是屬於客户的財產。而被退回之該產品應是屬於維健生的財產。
- 該産品送達交貨地點並由客户接收後,客户即時承擔該産品損失風險。
- 若因維健生無法控制的原因或由於客户未能及時提供正確送貨地點或附合維健生所要求的其他指示而不付運或遲付運,維健生不須負責。
- 價格及付款
- 除非雙方以書面同意,客户應在訂貨時提供認可信用卡並授權維健生即時支付貨價及其他有關費用(如有的話)。
- 如維健生同意,客戶可在貨到後以現金或支票支付貨價及其他有關費用(如有的話)。除非維健生特定同意外,否則客户需負擔當地政府向客户徵收任何所有稅項及徵收款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預繳稅項、增值稅及銷售或服務稅(如有的話)。
- 如維健生不論任何原因,沒有收到應收之款項,客户應額外支付由原本應付款日至維健生收到欠款日在欠款項上以12%年利率計算的利息。
- 此標準條款之任何條款及條件涉及客户支付予維健生之任何款項,時間是此等條款及條件之要素。
- 保證及產品責任
- 維健生向客户保證該產品符合該產品在其包裝上列明之規格(簡稱『規格』)。如其他宣傳文件或廣告與包裝內容不符,則以包裝上的規格為準。維健生向客户所作之保證,只可在客户遵從一切由維健生發出就該產品的應用、使用、儲存或其他指示的規定之前題下才生效。
- 如索償、或許索償、失約或損壞是歸因於下列原因,則維健生上述之保證將會因應而減少:(i) 客户或維健生以外的第三者不遵守應用、使用及/或儲存及/或其他指示該產品的規定;或(ii)該產品因意外或被客户或維健生以外的第三者蓄意損害;或(iii)固有變壞特性、腐蝕或外來物質侵入的事故是由客户或維健生以外的第三者所導致。
- 知識產權
- 維健生或其集團有關之成員擁有該産品及從該產品引伸而得的一切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版權、商標及該產品之品牌名字、包容及包裝之設計、測試數據及結果,改良、增值或上述之引伸權益(統稱為『知識產權』)。
- 維健生並沒有授權客户使用有關該產品的任何知識產權。
- 賠償
- 無論其性質,任何因該產品而向維健生要求的索償,必須在該產品到達雙方同意之送貨地點後三十天內用掛號郵件提出,並在通知後十五天內進一步以書面提供此索償的完整詳細情況並用掛號郵件寄給維健生。如果客户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通知及/或寄出完整的索償細節,那麼客户將被認為已放棄提出任何索償的權利。
- 雜項
- 除合約雙方或其代表以書面形式另簽訂的合約或文書外,維健生可以不少於三十天書面通知更改此標準條款。 如此標準條款的任何條文被認爲不可強制執行、失效或被有關法律作廢者,該等不可強制執行、失效或作廢之條文應當作從此標準條款中割除而餘下條文則繼續生效。
- 如維健生履行責任受到網絡不通或遭人破壞、水災、暴動、罷工、貨物禁運、天災、戰爭或任何敵對行動、有關政府更改法律或法例或其他維健生非其所合理控制之同類原因(『不可抗力事故』)而阻礙、限制、干擾或制止,則維健生都不須就失約或延誤履行此標準條款條款而負責。雙方可達成其他新協議或維健生可扣除合理行政費用及損失(如有的話)後,退回有關訂貨款給客戶,雙方同意再沒有其他責任或賠償。
- 管轄法律
- 此標準條款應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如此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歧異,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