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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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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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阁下希望停止收到此等资讯,请以书面方式通知维健生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新界大埔工业村大富街2号或以电子邮件致回ag-enquiry@ck-lifesciences.com维健生有权披露任何内容或其他电子资讯传递(i)来满足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要求;(ii)如果作出该项披露是可维护本网站正常运作所必须或合适的行为或(iii)来保障本网站使用者及供应者的权益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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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律
- 此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阐释,使用者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所管辖。
- 假如此条款内任何条款被法庭认定为抵触法律,此等条款就要以意义最相近的其他并列的条款去执行及生效。
- 维健生放弃或延迟不执行此条款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补偿,不应诠释为放弃该权利或补偿。即使放弃个别或部分该权利或补偿并不会阻止维健生进一步行使此条款内其他权利或补偿。
(如此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歧异,以英文版为准。)
销售条款
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外,此销售条款适用于由客户向维健生购买任何产品(统称「该产品」)之所有订单。
- 订单
- 客户开出该产品之所有订单(除按下列条款取消之订单外),当被维健生以通知接受后,将为有效及有约束力。
- 若客户想取消订单,则只能在付运日期前取消。除非得到维健生的同意,订单不能于付运日期后取消订单。
- 若客户取消维健生已接受之任何订单,客户应补偿维健生因此而招致之任何有关成本及开支之损失,包括遣返货物的费用(如有需要的话)。
- 如任何订单之条款与此标准条款之条款有所抵触,除非双方有明确之书面同意,否则以此标准条款之条款为准则。
- 尽管订单没有提及此标准条款,有关该产品而发出之任何订单,除非维健生有明确之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视作根据此标准条款而发出。
- 交货
- 该产品送达双方同意交货地点并由客户接收后,客户应检查及检验该产品的表面状况及数量有否任何因在运送到交货地点时,而引致的损坏、缺陷及/或缺少。客户亦应签回提货收据,或在合理的检验下,如发现该产品有任何数量不符或任何表面损坏或缺陷,客户应在该产品到达十四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维健生。
- 数量不符之索偿由维健生自行覆核及决定。除此之外,维健生在收到客户书面通知有关损坏或缺陷或会影响该产品的功效之索偿时,双方将安排有双方接受的独立化验所根据规格(见以下定义)为产品进行测试以证明所提出之损坏或缺陷是否属实。有关之独立化验所的结论将是最终的结论及对双方有约束力。测验费用由独立化验所认为失责的一方支付,但如不可确实归咎于那一方,则测验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 当有关之独立化验所证实该产品之损坏或缺陷是归咎于维健生时,或维健生确实数量不符时(如适用者),客户应有权在维健生的同意下换取适当数量之该产品或对消有关之货价。维健生可要求客户交回或依照维健生指示处理所有或部分有损坏或缺陷的该产品, 维健生将支付其费用及承担其损失之风险。
- 所有已更换之该产品应是属于客户的财产。而被退回之该产品应是属于维健生的财产。
- 该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由客户接收后,客户即时承担该产品损失风险。
- 若因维健生无法控制的原因或由于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正确送货地点或附合维健生所要求的其他指示而不付运或迟付运,维健生不须负责。
- 价格及付款
- 除非双方以书面同意,客户应在订货时提供认可信用卡并授权维健生即时支付货价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的话)。
- 如维健生同意,客户可在货到后以现金或支票支付货价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的话)。 除非维健生特定同意外,否则客户需负担当地政府向客户征收任何所有税项及征收款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预缴税项、增值税及销售或服务税(如有的话)。
- 如维健生不论任何原因,没有收到应收之款项,客户应额外支付由原本应付款日至维健生收到欠款日在欠款项上以12%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 此标准条款之任何条款及条件涉及客户支付予维健生之任何款项,时间是此等条款及条件之要素。
- 保证及产品责任
- 维健生向客户保证该产品符合该产品在其包装上列明之规格(简称『规格』)。如其他宣传文件或广告与包装内容不符,则以包装上的规格为准。 维健生向客户所作之保证,只可在客户遵从一切由维健生发出就该产品的应用、使用、储存或其他指示的规定之前题下才生效。
- 如索偿、或许索偿、失约或损坏是归因于下列原因,则维健生上述之保证将会因应而减少:(i) 客户或维健生以外的第三者不遵守应用、使用及/或储存及/或其他指示该产品的规定;或(ii)该产品因意外或被客户或维健生以外的第三者蓄意损害;或(iii)固有变坏特性、腐蚀或外来物质侵入的事故是由客户或维健生以外的第三者所导致。
- 知识产权
- 维健生或其集团有关之成员拥有该产品及从该产品引伸而得的一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版权、商标及该产品之品牌名字、包容及包装之设计、测试数据及结果,改良、增值或上述之引伸权益(统称为『知识产权』)。
- 维健生并没有授权客户使用有关该产品的任何知识产权。
- 赔偿
- 无论其性质,任何因该产品而向维健生要求的索偿,必须在该产品到达双方同意之送货地点后三十天内用挂号邮件提出,并在通知后十五天内进一步以书面提供此索偿的完整详细情况并用挂号邮件寄给维健生。如果客户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及/或寄出完整的索偿细节,那么客户将被认为已放弃提出任何索偿的权利。
- 杂项
- 除合约双方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另签订的合约或文书外,维健生可以不少于三十天书面通知更改此标准条款。如此标准条款的任何条文被认为不可强制执行、失效或被有关法律作废者,该等不可强制执行、失效或作废之条文应当作从此标准条款中割除而余下条文则继续生效。
- 如维健生履行责任受到网络不通或遭人破坏、水灾、暴动、罢工、货物禁运、天灾、战争或任何敌对行动、有关政府更改法律或法例或其他维健生非其所合理控制之同类原因(『不可抗力事故』)而阻碍、限制、干扰或制止,则维健生都不须就失约或延误履行此标准条款条款而负责。双方可达成其他新协议或维健生可扣除合理行政费用及损失(如有的话)后,退回有关订货款给客户,双方同意再没有其他责任或赔偿。
- 管辖法律
- 此标准条款应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
(如此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歧异,以英文版为准。)